| 進修或高等教育課程 |
進修或高等教育機構中12個月(學年)或以上課程(例如﹕英國認可的博士、碩士學位、大學學位或同等學歷、基礎課程、高等教育資格證書、高等教育資格文憑、國家資格證書、國家職業證書、資格文憑及電腦課程等)
*公立或私立機構 |
| ◎ |
標準學年(在6月或7月結束)
效期給至課程結束時間,並延長至當年學年結束之10月底
|
| |
或 |
| ◎ |
非標準學年(無特定結束月份)
效期給至課程結束時間 + 4個月(至月底) |
| |
注意﹕某些研究所課程有最短及最長修業期間。效期給與最短修業期間。 |
|
| 先修課程(正式課程的接受條件為順利完成先修課程、通過考試、取得特定IELTS分數 或其他條件) |
效期給至課程結束日期 + 2個月(至月底) |
| 先修課程結束後,接著上無條件接受的學位課程 |
效期給與先修課程及學位課程 + 4個月(學位課程的接受信函必須載明為無條件) |
非正式認可的英國學位課程 |
從課程或學年開始,效期給與12個月 + 2個月(至月底) |
| 特殊學生種類的效期﹕如農業學生、建築學生、交換學生或船員學生,請洽簽證處 |
| 專業資格課程 |
| 專業資格課程(例如﹕銀行業務或會計學)﹕課程為12個月或以下 |
效期給與12個月 + 2個月(至月底) |
| 專業資格課程,如上﹕課程為12個月以上(例如﹕特許公認會計師協會的最後部份) |
效期給至課程結束+ 2個月(至月底)最多為18個月 |
| 暑期課程 |
| ◎ |
16歲以下 |
| ◎ |
16歲以上 |
| |
•如課程有文化因素或者學生將留在英國觀光 |
| |
•如課程僅只學習英文,且學生在課程結束後,會立刻離開英國 |
|
| ◎ |
給與 6 個月短期旅客簽證 |
| ◎ |
給與 6 個月短期旅客簽證 |
| |
(請在您的申請表格中附上一封解釋信,告知我們您想在課程結束後留在英國觀光及您預計離開英國的日期) |
| ◎ |
給與學生簽證
效期只給至課程結束日期 + 7天(如要求額外停留時間) |
| |
(請在您的申請表格中附上一封解釋信,告知我們如您需要這額外7天) |
|
| 12個月或以下之英語課程或其他課程 |
| 英語課程或其他課程(不在上述種類中),課程超過6個月但為12個月以下,或滿12個月課程 |
效期給至課程結束 + 2個月(至月底)最多為12個月 |
英語課程或其他課程為6個月或以下,學生想在英國工作,而且/或者在英國延簽,或主要目的為唸書
|
效期只給至課程結束日期 + 7天(如要求額外停留時間)
(請在您的申請表格中附上一封解釋信,告知我們如您需要這額外7天) |
| 英語課程或其他課程為6個月或以下,學生不想在英國工作,但在課程結束後,會留在英國觀光 |
給與6個月短期旅客簽證
(請在您的申請表格中附上一封解釋信,告知我們您想在課程結束後留在英國觀光) |
| 在認可的護理教育機構的護理學生 |
| ◎ |
標準學年(在6月或7月結束)
效期給至課程結束時間,並延長至當年學年結束之10月底 |
| |
或 |
| ◎ |
非標準學年(無特定結束月份)
效期給至課程結束時間 + 4個月(至月底) |
|
| 就讀英國獨立付費學校課程 |
| 小學學齡學生 |
效期給至小孩滿11歲時,並延長至當年學年結束之10月底 |
| 唸中學普通教育證書(GCSEs)的11歲至16歲小孩 |
效期給至小孩滿16歲時,並延長至當年學年結束之10月底 |
| 唸中學預科課程(A- Levels)的16歲或16歲以上的小孩 |
效期給至小孩滿18歲時,並延長至當年學年結束之10月底 |
| 撰寫論文 |
| 學生撰寫論文 |
效期先給與12個月(未到月底)
第二階段效期有可能核發,如學校能提出有力的說明其論文為何未能在最初階段完成的原因。例如﹕長期生病之故或所撰寫的論文未達標準。 |
| 補考 |
| 補考(每樣學科只准許一次補考) |
效期給至補考日期 + 2個月(至月底) |